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连云港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连云港市海滨大道快速公交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连云港市海滨大道快速公交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
	项目编号:JSZMY-GJ20221107-001
	预算金额:97.43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限价作无效投标文件)。
	二、采购需求
	“连云港市海滨大道快速公交实施方案和可研报告”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技术响应”。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近期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2年新成立的可提供本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税收相关材料是指:近期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社保相关材料是指:近期缴纳社会保险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甲级或咨询甲级资质。
	(三)其他资格条件: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网页截图)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 13 日;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至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现场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报名须携带资料:
	(1)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2)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供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以上资料提供一份复印件并每页加盖公章;投标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齐全的有关资料,将被拒绝。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起始时间:2022年12月6 日
	招标公告截止时间:2022年12月 13日下午17:30
	六、投标与开标信息
	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U盘自备)。
	2、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与地点
	开始接收时间:2022年12月 27 日下午14:30:00 
	接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 27 日下午15:00: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
	3、开标时间与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 27 日下午15:00:00
	开标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
	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本项目不接受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的保证金,请备注项目编号、标段等信息。
	户名: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工商银行朝阳路支行
	账号:110703000928005149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逾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到帐时间以银行对帐系统确认为准,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等情况。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连云港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发布。
	九、本次招标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连云港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68号
	联 系 人:江鲤
	联系电话:18961340003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
	联系人:季工
	联系电话:0518-85805869
	十、其他说明事项
	采购文件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十一、疫情防控要求
	参加本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必须佩戴有效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持“苏康码”、“行程码”绿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方可进入报名、开标现场,否则将无法通过新冠疫情防控检查,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